关于空置房减免物业费的规定,现在还在执行吗?

时间:2024-05-02 作者:中卫律师

您好!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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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一般都是对业主公共部分维护所收取的费用,一般都是需要交纳的,不能因为以空置为理由不缴纳。物业管理条例对此还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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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空置房可以申请减免物业费。比如,业主在经过验收之后,因未装修而不具备入住条件或入住后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可向物业申请减免物业费。具体降价幅度由业主和物业协商确定,一般为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或者百分之五十。
但是实际生活中,物业一般会为了避免出现假空置房,而一次性收取半年护着更久的物业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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