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件中有哪些取证技巧

时间:2024-04-28 作者:中卫律师

需要了解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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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应当在拆迁过程中通过诉讼进行维权,在拆迁维权中,诉讼只是综合维权策略中的一个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也不是维权的必经途径。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程序权利,拖延强拆的脚步;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的主张要得到法院支持,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还要在开庭审理中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法官认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裁判依据。
拆迁官司一般来说,是行政诉讼,应按行政诉讼的程序来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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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到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公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3)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4)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5)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6)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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