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了解一下,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判断

时间:2024-04-22 作者:中卫律师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均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2、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也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另外,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也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另外,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也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链接: http://www.bjbcf.cn/366959.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下一篇:暂无
友情链接: 肇庆律师 眉山律师 柳州律师 台山市律师 杭州合同律师顾问 杭州律师手机号 盐城律师 淮北相山区律师 嘉峪关律师 杭州建德市律师 龙岩律师 信阳律师 深圳律师 玉溪律师 贵阳律师 铜川律师 滁州明光市律师 安庆迎江区律师 兰陵县律师 贵阳南明区律师 周口律师 宜宾律师 宜昌律师 淄博律师 泉州律师 镇江律师 淮安律师 威海律师 商丘律师 南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