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认定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罪

时间:2024-04-17 作者:中卫律师

法律分析: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成因有: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
第七条 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逃废银行债务:
(一)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的;
(二)通过非正常的相关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的;
(五)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六)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的;
(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的;
(八)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的;
(九)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第八条 关联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一)签订担保合同,但不履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
(二)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通过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的;
(三)滥用股东地位和对债务人的控制地位,恶意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资金、财产,削弱债务人偿债能力的;
(四)具有其他帮助债务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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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据合同约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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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整个案情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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