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购后赔偿标准

时间:2024-04-14 作者:中卫律师

公司被收购后对员工的赔偿: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不断计算,劳动者不能要求公司为此事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新单位连续计算,原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在新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注明,新公司应当承认;
3、公司收购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文链接: http://www.bjbcf.cn/363419.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友情链接: 杭州律师咨询电话 赣州律师 成都新都区律师 中卫律师 临沂律师 台州律师 南浔律师 杭州律师网站 杭州权威法律顾问 广州律师 太原律师 苏州律师 锡林郭勒律师 芜湖律师 山东律师 曲靖律师 长沙律师 开化律师 弋阳县律师 上饶广信区律师 淮南寿县律师 厦门思明区律师 丰城市律师 运城律师 苏州律师 合肥律师 湖州律师 西安律师 济宁律师 中山律师